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纳入升级版推行范围后,发票使用上有何规定?
作者:久华国际
更新时间: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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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5〕111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不得再领用收购发票,纳入升级版后,可通过系统设置相关选项,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