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从事什么业务?
公司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及相关附属的不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均使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一)创业投资业务;(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不能从事以下业务:对己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的投资,但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不在此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发改体改〔2019〕1685号):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有关禁止类措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